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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申请表


苗栗县通霄镇民代表会旁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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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9月4日第16届第8次临时会第1次会议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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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
本规则依苗栗县通霄镇民代表会议事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
第 二 条 |
通霄镇民代表会(以下简称本会)旁听,依本规则之规定。 |
第 三 条 |
旁听人应以身分证先向本会登记迳进入旁听席。 |
第 四 条 |
旁听人携带之物品得存放本会代为保管。 |
第 五 条 |
旁听人应保持肃静清洁,遵守公共道德,共维本会尊严。 |
第 六 条 |
旁听人有左列情形,不得入场: 一、服装不整者。 二、携带未满六岁儿童者。 三、携带武器或危险物品者。 四、携带动物者。 五、携带其他非随身必要之物品者。 |
第 七 条 |
本会会务人员遇有旁听人携带武器、危险物之嫌疑时,得予检查,拒检者不得入场旁听。 |
第 八 条 |
旁听人在旁听席上不得有左列行为: 一、录音、录影或摄影,但采访记者不在此限。 二、随地吐痰、掷弃果皮纸屑。 三、吸烟、饮食。 四、污损设备。 五、喧哗或对议事表示警告。 六、拍手或敲击发出声响。 七、其他妨害议场秩序或议事行为者。 旁听人违反前项规定,不听劝止者,得令其出场。 |
第 九 条 |
旁听人遇大会改开秘密会议时,应即迅速退场不得停留。 |
第 十 条 |
本会各审查会议非经许可,不得旁听。 |
第十一条 |
本规则经大会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