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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

    88年12月17日第16屆第5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訂定

    91 年5月10日第16屆第8次定期會第6次會議修正第12條、第22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章 鎮民代表

苗栗縣縣通霄鎮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代表由鎮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
連任。

本會代表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之代表名額為準共十一名。
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立法機組織準則第七條之規定。

代表當選人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所在地舉行,由縣政府召集,並由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
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代表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代表辭職,應以書面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代表會,即行生效。
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鎮公所。

第三章 主席、副主席

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
年者,不得罷免。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職代表總額過半數
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
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前項選舉,出席代表人數不足時,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並通知代表。第三次選
舉時,出席代表已達就職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進行選舉,並均以
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均應於代表宣
誓就職當日舉行。
主席、副主席選出後,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均由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
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辨理之。
本會應於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
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
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結果,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份,報請縣政府
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鎮公所。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結果,由本會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鎮公所。

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
職務時,由主席指定,不能指定時,由代表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屆期未互推產
生者,由資深代表一人代理,年資相同時,由年長者代理。

主席、副主席之職辭,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主席、副主席辭職、去職或死亡,應即報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鎮公所。
主席、副主席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主席、副主席同時出缺時,由縣政府指定代
表一人暫行主席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分別補選之。
主席辭職或去職,應辨理移交,未辨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主席代辦移交。

第四章 職權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鎮規約。
二、議決鎮預算。
三、議決鎮臨時稅課。
四、議決鎮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鎮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鎮決算報告。
八、議決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第五章 會議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
主席召集之,,主席未依法召集時,由副主席召集之;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
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

本會開會時,由主席為會議主席,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副主席為會議主席,主席、副
主席均未能出席時,由代表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本會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並由主席審定議事日程。
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四分之一。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各代表及鎮公所,並報縣政府備查。

本會非有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除本自治
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
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代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每次會議,因出席代表人數不足未能成會時,應依原訂日程之會次
順序繼續進行,經連續二次均未能成會時,應將其事實,於第三次舉行時間前通知代
表,第三次舉行時,實到人數己達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
到人數開會。第二次為本會期之末次會議時,視同第三次。

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主席或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
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本會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
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本會之議事程序,除本自治條例及議事規則規定者外,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前項議事規則,以規範議事事項為限,由本會訂定,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鎮公所。

第六章 紀律

本會得設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辨法由本會訂定,報縣政府備查。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本會紀律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第七章 行政單位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代表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組員。

本會人事管理、會計業務,由本會派員兼辦。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向鎮公所調用之。

第八章 附則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主席核定後實施。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行政人員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考

秘書

薦任

1

 

組員

委任或薦任

2

 

合計

3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戊、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