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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旁聽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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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9月4日第16屆第8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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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本規則依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通霄鎮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旁聽,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三 條 |
旁聽人應以身分證先向本會登記逕進入旁聽席。 |
第 四 條 |
旁聽人攜帶之物品得存放本會代為保管。 |
第 五 條 |
旁聽人應保持肅靜清潔,遵守公共道德,共維本會尊嚴。 |
第 六 條 |
旁聽人有左列情形,不得入場: 一、服裝不整者。 二、攜帶未滿六歲兒童者。 三、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四、攜帶動物者。 五、攜帶其他非隨身必要之物品者。 |
第 七 條 |
本會會務人員遇有旁聽人攜帶武器、危險物之嫌疑時,得予檢查,拒檢者不得入場旁聽。 |
第 八 條 |
旁聽人在旁聽席上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錄音、錄影或攝影,但採訪記者不在此限。 二、隨地吐痰、擲棄果皮紙屑。 三、吸煙、飲食。 四、污損設備。 五、喧嘩或對議事表示警告。 六、拍手或敲擊發出聲響。 七、其他妨害議場秩序或議事行為者。 旁聽人違反前項規定,不聽勸止者,得令其出場。 |
第 九 條 |
旁聽人遇大會改開秘密會議時,應即迅速退場不得停留。 |
第 十 條 |
本會各審查會議非經許可,不得旁聽。 |
第十一條 |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