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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2
http://www.ttcm.gov.tw/info_basic.html 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 社會服務>其他 三、本會現況             本會現為第22屆次,依規定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成立,任期至115年12月24日止,現有代表11名,各選區選出之代表如下: 第1選區:吳昭興、鄭國雄、繆宗翰、徐鈺婷 (112年5月1日遞補宣誓就職)代表等4人。 第2選區:翁英雄、吳嘉星代表等2人。 第3選區:曾榮民、徐淑雲、曾榮銓代表等3人。 第4選區:呂金穎、黃啟森代表等2人。         另本會職員工目前有秘書魏幼偉、組員賴世琦、組員劉嘉瑩、技工陳金瑞、工友鄭麗娜共5名。         本會辦公室及議事堂位於苗栗縣通霄鎮公所行政大樓之2樓,住址為苗栗縣通霄鎮通東里中正路8號,電話037-752027或由公所037-752104轉分機501~506,傳真037-752727,網址:https://www.ttcm.gov.tw,電子郵件信箱:t752727@ms34.hinet.net。 四、本會之運作           本會之組織和運作係根據民國88年1月25日總統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及民國88年8月22日發布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的規定,於民國88年12月17日召開本會第16屆第5次臨時會完成三讀制定之「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辦理。         該自治條例計分第1章總則、第2章鎮民代表、第3章主席副主席、第4章職權、第5章會議、第6章紀律、第7章行政單位、第8章附則共31條條文。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1次,應於每年5、11月由主席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12日(審議總預算可延長會期,不得超過5日);臨時會之召開,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3日。         另本會亦訂有「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議事規則」、「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旁聽規則」,以利議事業務之推動。 五、鎮民代表會之功能             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又依該法第5條規定,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綜上,本會之定位為通霄鎮之立法機關。         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及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之規定,本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鎮規約。 2. 議決鎮預算。 3. 議決鎮臨時稅課。 4. 議決鎮財產之處分。 5. 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鎮公所提案事項。 7. 審議鎮決算報告。 8. 議決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民主政治的具體表現就是代議政治,所以鎮民代表會可以說是民主政治展現的成果,是民權的延伸,藉以監督政府,反映民意,真正達到以民為主的目的。 六、本會代表產生方式         通霄鎮民代表選舉,劃分為四個選區,分別為: 第1選區:通東、通西、平元、平安、通南、梅南、圳頭等7里,應選名額4名,其中1名婦女保障名額。 第2選區:內湖、烏眉、楓樹、福龍、福源等5里,應選名額2名。 第3選區:城南、城北、坪頂、南和、福興、五南、五北等7里,應選名額3名。 第4選區:通灣、新埔、內島、白東、白西等5里,應選名額2名。 七、結語        本會第22屆之成立,相信在各位代表同仁團結和諧下,善盡民意代表之職責,齊心合力為通霄鎮的發展和鎮民的福祉共同打拼,以及有各位上級長官的協助幫忙,相信通霄鎮一定能發展出光明燦爛的未來與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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