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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tcm.gov.tw/cn/contact.html 苗栗县通霄镇民代表会 https://www.ttcm.gov.tw/cn/images/corpimg.png 35741苗栗县通霄镇中正路8号 $ 037-752-027 苗栗县通霄镇民代表会 简介      一、前言         我国地方制度於民国36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即具雏型,台湾省光复以来,地方自治之实施,可划分两个时期,第一期自民国35年至39年,为过渡时期。第二期为民国39年迄今。本省地方自治,在民国34年12月26日,由行政长官公署(36年改组为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以为各级议会设立之依据。政府民国38年播迁来台后,於民国39年4月24日由台湾省政府发布颁行「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正式在台湾地区推行地方自治。           民国48年更确立省、县(市)、乡(镇、市)三级自治团体之架构,其间「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历经14次之修正。民国81年国民大会修宪,赋予法律规制省县地方制度之合宪性,立法院并於83年7月7、8日分别通过「省县自治法」、「直辖市自治法」,从此地方自治成为法律自治的阶段。           民国88年再因配合精省,整合该二种自治法立法成为「地方制度法」,各乡镇市公所及乡镇市民代表会因此确立其为地方自治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立法机关的法律定位及依据。    二、沿革          本镇於民国35年1月起,筹备第1届乡民代表选举,依据「台湾省乡镇组织规程」,代表名额由人口数决定,选举方式由村民大会公民集会投票产生,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各村村民大会於35年3月4日完成投票,於同年3月19日遵照「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成立第1届乡民代表会。民国37年3月各村选出第2届乡民代表30名,民国39年第3届镇民代表选举,正逢本省开始实施县市地方自治,延至9月「台湾省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及「台湾省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选举罢免规程」公布后,於9月24日选举,10月1日就职,迄今第22届历经77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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